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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岂无责?退市品牌“遗孤”售后追查

2008-03-07 16:35作者:曾晶钰 出处:手机中国责编:徐德栋 【文字大小:
近五年来中国的手机市场可谓变化巨大、风波迭起,在近乎白热化的市场残酷竞争中,不少手机厂商因为种种不同原因纷纷遭遇“滑铁卢”,包括阿尔卡特、西门子、飞利浦、NEC、三菱、松下、泛泰等等曾经雄心勃勃进入中国市场的手机厂商,他们曾经风光一时,却仍然没有在激烈市场竞争的攻势之下招架得住,最终以各种方式销声匿迹,极不情愿的退出中国手机市场。

从中国法律法规看退市手机的售后行为

  细细数来,从第一家国际手机厂商宣布退出中国市场到现在,转眼已经过去三年了,这几年里关于退市手机“遗孤”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上:

  1、按照国家规定退市手机售后问题该由谁负责?

  2、各手机厂商与卖场的实际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消费者仍在使用的退市品牌手机谁来管?

从中国法律法规看退市手机的售后行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解决退市手机售后服务归属权问题的。

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中国法律法规看退市手机的售后行为

  明确规定销售方也有责任承担售后服务义务,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商家解决售后问题,而商家不能以厂家倒闭为由随意终止“三包”。当手机厂家整体退市后,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销售方索赔。

法律法规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该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有关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法规三、《手机三包细则》

  三包细则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中国法律法规看退市手机的售后行为

  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程序法律法规上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有很多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解读

  根据以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手机的售后服务实际应归属于产品制造和销售商。在跨入手机生产领域后首先要建立的体系应当是完善的售后服务,厂家经营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运作,不能理所当然免除其应尽的维修义务,更不能不负责任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退市手机的父(厂商)母(销售商)难逃售后责任。

  如果退市品牌的厂商发生业务变更,必须妥善安排已售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如果不能达到售后服务要求,则属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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